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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向实际用款夫妻追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嫂以自身名义向银行贷款四十二万,弟夫妻二人提供房产抵押,贷款全部经由第三方倒账后由弟弟实际掌控,资金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店铺与日常开销。前期贷款利息由弟弟偿还,弟弟去世后,弟媳持续独自付息近一年,后续无力还款,只能由兄嫂自行垫付利息。兄嫂起诉弟媳全额返还本金及垫付利息,弟媳辩称仅为抵押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结合转账流水、还款记录、书面承诺书、第三方证言,认定弟媳全程参与借款操作、使用资金、按月付息,属于共同实际用款人,兄嫂作为名义借款人有权全额追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书面借款合同仅约束名义借贷双方,资金流向、实际使用、持续还款行为可认定隐藏的实际债务人。

2、配偶全程参与资金流转、经营使用、按月偿还利息,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名义借款人实际垫付本息后,依据公平原则,有权向实际占用资金的债务人全额追偿本金与利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案件事实

兄嫂以自身名义向银行贷款四十二万,弟夫妻二人提供房产抵押,贷款全部经由第三方倒账后由弟弟实际掌控,资金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店铺与日常开销。前期贷款利息由弟弟偿还,弟弟去世后,弟媳持续独自付息近一年,后续无力还款,只能由兄嫂自行垫付利息。兄嫂起诉弟媳全额返还本金及垫付利息,弟媳辩称仅为抵押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结合转账流水、还款记录、书面承诺书、第三方证言,认定弟媳全程参与借款操作、使用资金、按月付息,属于共同实际用款人,兄嫂作为名义借款人有权全额追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书面借款合同仅约束名义借贷双方,资金流向、实际使用、持续还款行为可认定隐藏的实际债务人。

2、配偶全程参与资金流转、经营使用、按月偿还利息,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名义借款人实际垫付本息后,依据公平原则,有权向实际占用资金的债务人全额追偿本金与利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