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暂无法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二十多年前向一对夫妻购买房改房,钱款、房产证、房屋钥匙当场交付,买方一家长期居住。卖方夫妻一方去世,两名子女成为被告。父亲去世后其余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房屋由儿子单独继承,儿子起诉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卖方全家配合过户。被告以多年未过户导致自身丧失廉租房资格为由拒绝配合。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但该房屋未补齐公摊、无法办理土地证,客观不具备过户条件,驳回过户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款项房屋证件均完成交付,无违法情形,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房改房存在产权手续缺陷、缺少土地使用权证,客观无法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院不能判令强制过户。
3、买方多年未及时办理过户,卖方因此产生相关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不能以此拒绝承认合同效力。
1、原《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交易适用旧合同法。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可根据查明事实作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