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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后购置两套房屋,四名子女,无任何遗嘱。父亲先离世,一名子女中年早逝,留有孙子;母亲后去世。两名被告多年失联,公告后缺席庭审。在世大儿子、孙子起诉,主张大儿子长期贴身照料老人、两名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房产。法院核查证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一方尽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有能力却拒不赡养,不支持多分诉求,严格按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规则均分两套房屋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遗嘱遗产全部适用法定继承,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离世子女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2、主张多分遗产一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他继承人有条件却不赡养,举证不足则遗产均等分配。

3、港澳台籍被告上诉期为三十日,内地当事人上诉期十五日;继承人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相关税费按份额分摊。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该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