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并存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有四处房产,父亲留有自书遗嘱。母亲先后订立三份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分别留给长子、长孙;晚年视频遗嘱因缺少见证人、时间标注,被认定无效。两名女儿书面放弃继承,三名儿子、长孙因房产、存款、抚恤金诉至法院。法院按有效遗嘱分割多数房屋;母亲未立遗嘱的存款与一处房屋份额由三子法定均分;丧葬费归操办丧事的长子,抚恤金三子平分,亲友礼金不属于遗产不予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处分配偶共有份额的内容无效;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2、录像遗嘱需完整留存见证人信息与立嘱时间,形式缺失则遗嘱无效。
3、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丧葬费抵扣丧葬开销,抚恤金由继承人平分;人情礼金不属遗产,法院不予分割。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方有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并记录身份、日期。 3、原继承法意见 38 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