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意外险理赔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子贷款买房时,经银行代办投保还贷意外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儿子意外溺水身亡,父亲接到银行催收后自行还清剩余贷款,银行全程未告知存在保险。多年后家属才知晓保单,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排除死者自杀、原告非适格受益人、贷款已结清且理赔超时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材料证实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自杀;家属多年不知情,诉讼时效从知晓保险当日起算;父亲作为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代偿贷款本息,银行无需连带担责。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自杀属于免责事由,需自行举证,无证据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银行代办保险却未交付保单、还款时隐瞒保险存在,导致权利人长期不知情,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自知晓保险事实时起算。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保险理赔时效二年,自知道保险权利起算。 2、《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有争议,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期给付保险金。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张免责事实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