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自书遗赠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手写文书约定共有房屋赠与外孙女,均签字捺印。外公去世后,外孙女起诉继承其房屋份额,子女质疑遗嘱虚假、老人立嘱时神志不清,申请鉴定未果。法院结合病历认定老人立嘱时状态正常,无相反证据推翻遗嘱,认定夫妻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外孙女按期接受遗赠,依法取得房屋半数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亲笔书写、签字落款的财产处分文件,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属于有效共同遗嘱。
2、质疑遗嘱效力一方举证不能、鉴定无法开展的,应当承担抗辩无效的后果。
3、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主张权利,视为接受遗赠,依法取得遗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六十日内可明示接受遗赠。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先析出配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