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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女儿向法院申请认定年迈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请求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家中部分子女反对认定结果,还希望由自身担任监护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长期跟随申请的女儿共同生活,此前也明确表达愿意由该女儿照料。法院最终指定长期照料的女儿作为监护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无充分相反证据不能推翻鉴定结论。

2、确定监护人优先尊重被监护人自身真实意愿,同时结合日常照料、居住陪伴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保障被监护人生活便利。

3、多名近亲属对监护人选任存在分歧时,法院有权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直接指定监护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经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有争议,可由法院指定,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