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书面放弃继承自书遗嘱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留有两套共有房产,丈夫早年离世未留遗嘱,育有四名子女,长女早逝,外孙代位享有继承份额。母亲手写自书遗嘱,指定自身全部房屋份额由三女儿一人继承。其余子女与外孙全部提交书面放弃继承申请书。法院认定遗嘱仅能处分母亲自有份额,丈夫遗产先由全体继承人法定分割,其余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后,母亲取得大部分房屋产权,两套房屋最终全部归三女儿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先去世,未立遗嘱部分适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可继承早逝子女对应的遗产份额。
2、继承人自愿签署书面放弃继承声明,签字捺印且经法院核实真实意思,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不再享有房屋产权。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