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无效旁系照料酌情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姐晚年独居患重病,两名弟弟长期同住照料、陪同化疗看病、垫付医药费并办理丧葬,姐姐早年离异,独生女长期定居国外,未近身陪护。弟弟们拿出病房口头嘱托主张房屋归其中一人终身使用。法院认定立嘱时老人神志清晰、尚有七天生存期,完全可录视频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女儿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分得七成房产;两名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生前扶养付出多,各分得一成五产权,女儿另需补偿两名弟弟垫付的医疗丧葬开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客观无法订立其他遗嘱的危急情形,若立嘱人神志清醒、尚有时间录制书面或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直接无效,遗产走法定继承。
2、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便长期异地、照料较少,仍享有主要继承份额,仅在未尽扶养义务时酌情少分,不会直接剥夺继承权。
3、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无法直接继承,但多年贴身照料、承担全部医疗丧葬支出,可依据酌情分得遗产规则获取对应份额。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危急消除能立其他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