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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房屋买卖继承人违约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屋大份额产权人获其他共有人授权,与男子签订购房合同,首付十万,余款等拆迁款结清。男子及同居长辈入住,拆迁分得安置房,男子计划卖房付尾款。二人先后去世,长辈两名女儿作为继承人被起诉,拒付尾款并称合同无效。房屋现价大幅下跌,房屋仍由原产权人保管,法院判解除合同,两名晚辈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21 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产权人具备完整处分权,合同有效;拆迁已产生安置利益,付款条件实质变更,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2、购房带有养老居住人身属性,买方全部离世,继承人无购房需求,合同无法强制履行,可解除。

3、合同解除仍需赔偿损失,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不动产需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债务可解除合同。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