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被损毁侵权索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女儿通过继承公证取得一处平房产权,主张有人私自拆毁房屋屋顶与门窗,起诉索要房屋维修款与律师费。涉事一方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女儿仅提交未加盖公章的调解协议书、部分装修转账单据,协议内容仅体现对方曾口头提及打算拆房,没有现场损毁照片、目击证言、监控等能直接证明对方动手拆房的证据,法院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证实侵权行为真实发生。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财产损害属于过错侵权纠纷,起诉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实施破坏行为、产生财产损失、行为和损失存在关联,三项证据缺一不可,仅有对方口头表述不能认定侵权事实。
2、被告公告后缺席庭审,仅代表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会直接推定原告主张属实,举证责任始终由提起索赔的原告承担。
3、缺少完整侵权证据、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原告提出的赔偿、律师费全部诉求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