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足且已达成一次性和解财产损害赔偿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因房产继承长期矛盾,姐姐夫妻起诉弟弟,主张弟弟上门砸坏自家大门门锁,要求赔偿维修费等合计 200 元。被告抗辩属于重复起诉、恶意诉讼。法院查明:原告证人仅证实被告在门口争吵,未亲眼看见砸门行为;涉案维修费此前诉讼已主张但未获支持;双方早已在派出所签订一次性调解协议,约定互相谅解、互不追究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诉求全部驳回,并劝导双方珍惜亲情、和平协商家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侵权举证规则,原告需完整举证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项要件,证据残缺则承担败诉后果。
2、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签署一次性全面和解协议,约定互不追责,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同一纠纷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3、亲属间家事纠纷优先倡导协商沟通,多次诉讼激化矛盾,违背家庭和睦、弘扬优良家风的法律精神。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证据不足,承担不利裁判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