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拒不搬离房屋使用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外籍男子继承取得上海房屋一半产权,早年和承租方签订五年租房合同,月租四千元。租客拖欠三个月租金,租赁期满后拒不搬离,还存在转租行为。房东发律师函催缴无果后起诉,诉讼期间租客才搬离房屋,此前曾转账一万元。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抵扣一万还款后租客尚欠两千元租金;合同到期后占用房屋,需按原租金标准支付长期占有使用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到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搬离,应当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缺席判决。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主张支付租金及利息。
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房屋,逾期占用需支付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