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书面放弃房屋继承驳回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育有五名子女,丈夫名下留有存款、对外债权和一套登记在他名下的住房。丈夫过世后,几名子女与母亲共同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房屋单独归一名儿子,其余子女自愿放弃房屋继承;两名子女后续起诉,要求分割十九万存款并分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法院查实全部存款在丈夫去世多年前已由这名儿子取出,长期用于母亲九年多的医药费、生活费与二老丧葬开销,存款早已全部消耗;房产协议是全体继承人真实签字,部分子女电话委托代签同样有效,协议合法有效,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继承人自愿签署书面房产处置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签字或委托代签均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按协议履行放弃继承的承诺。
2、被继承人遗留存款若多年用于在世老人长期医疗、生活及丧葬合理开支,财产已实际消耗完毕,子女再主张分割无事实依据。
1、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