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将房屋遗赠给非亲属但继承开始前受遗赠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转继承遗赠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因邻居高某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徐某于2022年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载明:“本人去世后,将名下位于某市住宅一套遗赠给高某个人所有。”遗嘱内容完整,并由徐某亲笔书写、签名及注明年月日。
2024年,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刘某及儿子高某甲依法继承了高某的遗产。数月后,徐某因病去世。徐某的侄女徐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处理遗产时认为,高某在徐某死亡前已经去世,受遗赠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遗赠依法不能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高某的配偶刘某及儿子高某甲则认为,高某生前一直照顾徐某,遗赠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高某虽先于徐某死亡,但其依法应取得的遗赠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取得,故诉请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继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是遗赠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自然人、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以遗赠人在死亡时受遗赠人仍然存在并具有接受遗赠资格为前提。
2.受遗赠人与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存在本质区别。继承人依法基于身份关系取得继承权,而受遗赠人的权利来源于遗嘱处分。遗赠人在死亡前,受遗赠人尚未实际取得遗赠财产,仅享有期待利益,该利益尚未转化为现实财产权。
3.本案中,高某先于徐某死亡,导致徐某死亡时遗赠已经无法向指定对象履行。由于遗赠尚未生效,高某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或者遗赠请求权,其继承人亦无权依据转继承制度承继尚未成立的遗赠利益。
4.转继承适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本案属于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不属于转继承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遗赠失效,对未能发生效力的遗赠财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高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