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仅能处分个人份额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婚后取得回迁房产,丈夫早年过世,未分割遗产。母亲晚年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约定自有房屋份额由三名子女继承,排除另外两名子女。母亲离世后,子女因房产、十几万存款、抚恤金、房租分割产生纠纷。部分子女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无权处置父亲遗产,存款属于母亲遗产应当平分。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但仅能处分母亲自有份额;父亲遗留房产份额、母亲名下存款、抚恤金、房屋租金全部按法定继承、转继承规则分配,核算各方应付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满足两名无利害见证人在场、代签注日期等要件则有效,但立遗嘱人仅可处置自身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已故配偶的遗产。
2、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先去世,未分割遗产的,先析出已故一方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剩余部分才可依遗嘱分配。
3、老人去世前转出的大额存款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赠与,应认定为遗产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平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先分出配偶一半。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