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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附带未清偿物业费欠款,继承人主张只接受房屋产权不承担债务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生前独自居住于某小区住宅,因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累计欠费近八万元。陈某去世后,其唯一法定继承人陈某甲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过户后,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催收陈某生前所欠物业费用。陈某甲认为,其继承的是房屋产权,而非父亲生前形成的债务。物业服务合同系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其本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陈某生前欠缴的物业费用。

物业公司则认为,陈某甲作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负的债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甲支付欠付物业费、违约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制度实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同时,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排除相应财产责任。

2.物业服务费属于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拖欠物业费,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形成合法债务,并不会因业主死亡而当然消灭。

3.陈某甲作为唯一继承人,在接受房屋继承并取得产权后,应当以其继承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陈某生前欠缴的物业费用。若遗产价值足以覆盖债务,则应依法履行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除继承人自愿承担外,不承担清偿义务。

4.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依法书面放弃继承,则可以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但本案中,陈某甲已经办理继承登记并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关于“只继承房屋、不承担债务”的主张,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继承责任承担的规定,通常难以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