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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以手机录视频口述房屋归属未签署书面文件,继承人主张视频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生前拥有某市商品房一套,与配偶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育有长子周某甲、女儿周某乙。周某患病住院期间,曾使用手机录制一段视频,明确表示其去世后案涉房屋由长期照顾自己的女儿周某乙继承,希望儿子理解自己的决定。视频中仅有周某本人出镜并口述遗愿,无其他人员在场见证,也未形成书面遗嘱。

周某去世后,周某乙依据视频内容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并提交视频原始文件及手机作为证据。周某甲认为,该视频既未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应认定遗嘱无效,案涉房屋应依法按法定继承由双方平均继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视频遗嘱合法有效,并据此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自由是民法典确立的重要原则,但遗嘱作为处分死亡后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应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遗嘱效力。

2.录像遗嘱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但法律同时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以及制作时间等内容,以保证遗嘱形成过程真实、完整,防止伪造、篡改。

3.本案中,案涉视频仅有周某本人单独录制,既无见证人在场,也未体现法定见证程序,不符合录像遗嘱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该视频虽能够反映周某的部分真实意愿,但不足以认定已经依法设立有效录像遗嘱。

4.遗嘱不能依法成立或者被认定无效时,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坚持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在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时,维护继承秩序的稳定。本案中,周某甲主张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