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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约定祖宅归长子但须供养祖母,祖母去世后兄弟主张重新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妻子早年育有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2016年,为避免日后因家庭财产产生纠纷,全家共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案涉祖宅由长子李某甲所有,但李某甲应负责祖母王某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支出及养老送终等义务;次子李某乙另取得部分存款及承包地经营收益。协议签订后,李某甲实际搬入祖宅居住,并一直照顾祖母生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李某乙长期在外地工作,较少参与照料。

2024年,祖母王某因病去世。办理完丧葬事宜后,李某乙认为,当初分家协议中约定祖宅归长子,是以承担赡养义务为对价。如今祖母已经去世,协议设定的义务已经终止,取得祖宅的基础条件不复存在,应重新分割祖宅,由兄弟二人依法平均享有。李某甲则认为,其已连续多年履行赡养义务,协议约定已经履行完毕,祖母去世属于合同目的实现,而非合同失效,李某乙无权要求重新分配祖宅。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协议》关于祖宅归属的约定失效,并依法重新分割案涉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分家协议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就财产分配、赡养安排等事项达成的民事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认定有效。

2.本案中,协议约定祖宅归长子所有,并要求其承担祖母的赡养义务,属于财产分配与家庭赡养义务相结合的综合安排。长子李某甲已长期履行协议约定,实际承担祖母的生活照料、医疗支出及养老送终责任,协议目的已经实现。

3.祖母去世系自然事实,并非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赡养义务因被赡养人死亡依法终止,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自动失效,更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发生的财产分配效力。

4.李某乙虽主张祖宅取得系附条件处分,但未能证明双方约定祖母去世后应重新分割房屋。人民法院通常会尊重家庭成员依法达成的分家协议,对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重大瑕疵的协议予以保护,不支持仅因赡养义务自然终止而要求重新分割祖宅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法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