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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房屋归长子但生前已将另一套赠与次子,遗嘱与生前处分重复覆盖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生前育有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乙。陈某名下共有两套房屋,其中A房屋系早年购买的住宅,B房屋系后期置换取得。五年前,陈某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其去世后A房屋由长子陈某甲继承,B房屋由次子陈某乙继承。

两年后,陈某考虑到次子婚后居住需要,与陈某乙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完成B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陈某此后未重新订立遗嘱,也未撤销原遗嘱。陈某去世后,长子陈某甲依据遗嘱要求取得A房屋,并主张由于遗嘱已明确将B房屋处分给陈某乙,次子此前已通过赠与取得B房屋,应视为提前实现遗嘱内容,现A房屋应全部由其继承。

陈某乙则认为,父亲生前赠与B房屋属于独立法律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法定继承参与A房屋继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死亡时尚属于其遗产范围内的财产。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本人财产,属于对自身财产权的正常行使。财产已经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不再属于遗产,相关遗嘱内容自然不能继续发生效力。

2.本案中,陈某生前已将B房屋依法赠与并完成产权转移登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至继承开始时,B房屋已不属于陈某遗产,原遗嘱关于B房屋的处分内容因遗产客体灭失而不能执行。

3.遗嘱关于A房屋归长子继承的内容,与生前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冲突。遗嘱未因部分处分内容不能执行而整体失效,对于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A房屋,应继续按照遗嘱内容处理。

4.次子已经依法取得B房屋,并不当然意味着其放弃法定继承权或者遗嘱继承权,但在遗嘱已经明确指定A房屋归长子继承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次子无权再依据法定继承请求分割A房屋。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遗嘱能够执行的部分继续有效,并依法支持长子继承A房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