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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后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不足反悔恢复继承份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拥有某市住宅一套,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配偶早年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及女儿王某丙。继承开始后,三名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事宜。因王某甲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意取得案涉房屋,遂向其他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机构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随后,王某乙、王某丙依据法定继承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并准备出售房屋偿还王某生前债务。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提出,王某生前尚欠工程借款及民间借贷共计一百余万元,除案涉房屋外几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房屋出售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遗产。

王某甲认为,其放弃继承时并不知道父亲存在大量债务,也未预料其他继承人无力清偿,现债务数额远超遗产价值,如继续维持放弃继承,将导致债务处理及遗产分配出现重大不公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此前放弃继承声明,恢复其继承份额,并参与遗产分配王某乙、王某丙认为,王某甲已依法作出书面放弃继承声明,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已生效,不得事后反悔,故不同意其恢复继承资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依法享有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放弃继承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系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即自作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2.王某甲通过书面声明并办理公证明确放弃继承,其意思表示内容清晰,程序合法,依法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放弃继承后,其已丧失继承人对相应遗产份额的实体权利,不再参与遗产分配。

3.被继承人债务数额较大、遗产不足清偿,并不影响此前放弃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继承人是否知悉债务情况,属于其处分继承权时自行承担的风险。除能够证明放弃继承系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外,仅因事后发现遗产负债情况与预期不符,不足以成为恢复继承资格的法律依据。

4.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继承人依法处分继承权的意思自治,对已经依法生效的放弃继承声明,一般不支持事后反悔恢复继承份额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法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