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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无登记存款分割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两名女儿起诉父亲同居多年的女方,要求平分父亲遗留平房与同居期间十三万存款。女方主张二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房屋属于共有,存款是自己个人财产;女儿称双方只是同居,父亲生前曾口头约定存款三人平分。法院查实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仅构成同居关系,十三万存款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作为父亲遗产由两名女儿均等继承;因双方均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登记材料,房产分割诉求本案暂不处理,可另案起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1994 年之后仅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补办结婚登记,不成立法定夫妻关系,女方不享有配偶法定继承权。

2、同居期间共同积攒、无法区分出资的存款,按同居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属于死者的一半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分。

3、主张分割房产需提供产权登记证明,无权属证据的,法院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可另行诉讼。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是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94 年后同居未领证不认定事实婚姻。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张不动产权益需提交权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