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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代转继承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母子先后离世,儿子先于母亲死亡,两人无配偶子女,留有房产、大额存款和保险金。孩子生父起诉主张全部遗产归自己,称母亲诱导残疾儿子自尽,丧失继承资格;母亲的四名兄弟姐妹抗辩,父子离婚后孩子长期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早年签过放弃继承书面材料,未尽抚养义务,母亲继承儿子的份额应当转由四兄妹分得。法院认定官方死亡证明效力优先,无证据证明母亲故意杀害儿子,母亲享有继承权;父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儿子名下房产,母亲分得的一半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四名舅舅姨妈均分;母亲自有存款、保险、房屋全部归其兄弟姐妹共有,四名被告分别向生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官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效力高于户籍登记材料,无充分相反证据,以死亡证明记载的先后死亡时间为准,无法推定长辈故意杀害晚辈,不产生丧失继承权后果。

2、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不免除另一方法定继承权,早年私下签订的放弃继承文书真实性存疑、无佐证,不能直接剥夺生父继承份额。

3、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自身法定继承人继承;尽主要扶养义务一方可多分,无证据证明继承人生活困难则均等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