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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份额转让有效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遗留一套共有房产,二老去世后无遗嘱,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每人各享有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一名姐姐移民海外,早年与弟弟自愿签订协议,将自己全部继承份额以 9 万元价格转让给弟弟,弟弟已全额付清转让款。多年后房屋被政府征收,姐弟因征收权益归属产生纠纷。姐姐主张份额转让协议无效、未实际收款,要求四子女平分征收补偿权益;另外两名弟弟对此不知情,主张依法均分遗产。法院认定双方转让遗产份额的协议合法有效,最终确认征收权益由受让弟弟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两名弟弟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自由转让自己名下的遗产份额,自愿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一方主张未收到转让款项、协议非真实意思,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需按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3、遗产份额转让仅约束签约双方,不影响其他不知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其余继承人仍可依法取得均等遗产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