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不构成有效遗嘱房产存款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共有一套房产与多笔存款。父亲生前在家录制财产分配录音,未订立书面遗嘱;母亲晚年写下自书遗嘱,指定自有房屋份额由两名子女继承。父亲离世后,大儿子代为打理家中存款,母亲长期由大儿子、大女儿照料,小女儿极少探望。母亲过世后,大儿子起诉要求多分存款,小女儿主张录音属于分家协议,房屋应由三子女均分。法院认定在场子女均为利害关系人,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法定条件,父亲名下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母亲自书遗嘱书写清晰、配有朗读视频,合法有效,自有房屋份额依遗嘱分配;大儿子赡养付出更多,存款分配予以多分,结合房屋评估价值核算各方折价补偿金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录音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在场录制的录音不具备遗嘱效力,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分家书面协议。
2、自书遗嘱仅存在少量文字笔误,立遗嘱人另行录制朗读视频佐证真实意愿,形式完整合法,可作为分割对应遗产的依据。
3、对老人长期照料、承担较多医疗与生活开销的继承人,分配存款遗产时法院可酌情多分;遗产分割可采取房屋归一方、其他人拿折价补偿的方式。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有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