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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处分夫妻财产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名下两套北京房产,一套登记母亲单独所有,另一套大儿子占四成产权,剩余六成属于老两口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在世时和全家签署房产平分家庭协议,母亲后续先后订立多份自书遗嘱,晚年最后一份遗嘱想独自处置全部房产,要求小儿子仅拿现金、不持有房屋份额。大儿子一家依据最后遗嘱起诉,主张两套房屋全部归自家;小儿子辩称母亲无权处置父亲名下房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法院区分两套房屋权属分别处理,母亲单独所有房屋按最后遗嘱由大儿子一家三口平分;夫妻共有房产里父亲的份额依照早年家庭协议兄弟二人平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擅自处置配偶遗留遗产的相关内容无效,该部分遗产按父亲生前签署的书面分配协议处理。

2、立有多份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订立时间最晚的有效遗嘱作为分割个人财产的依据。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才是死者遗产。

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不受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