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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效力区分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共有一套房改房屋,先后离世,共育五名女儿。父亲先后立下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两份文书分配房屋份额内容不同。三名女儿起诉要求确认各自继承房屋产权比例,另外两名女儿辩称部分姐妹早年照料母亲较少,应当少分母亲对应的房产份额。法院区分两处遗产份额单独处理,父亲名下份额以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三名女儿平分;被告拿不出证据证明部分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母亲遗留份额由全部五名女儿均等法定继承,核算出每人最终产权份额,各方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存在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成立时间在后、形式合规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部分按照公证内容分配。

2、主张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的一方,举证不足则该主张不被法院支持,无遗嘱的遗产份额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分割。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立有数份内容抵触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