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二老共育四名女儿,名下房产由二老与外籍小女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二老生前办理合法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的房屋份额全部由大女儿继承。二老先后去世后,大女儿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其余三姐妹不认可公证遗嘱,提交早年手写遗嘱,主张大女儿未尽赡养义务、遗嘱订立理由不真实。法院查明,旧遗嘱订立时间更早,内容与公证遗嘱冲突;各被告均有收入和住房,无特殊困难情形,且无任何证据推翻公证遗嘱效力,最终按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备完整法定形式,效力优先于早年自书遗嘱。

2、仅以不知情、赡养多少、立遗嘱动机存疑为由否定公证遗嘱,无相反证据、未向公证机构复查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