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处分遗产偿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两名出借人早年分多次借钱给开店的父亲,留有两张总额 119000 元借条,后续得知父亲已经离世,便起诉父亲的两个儿子还债。大儿子出庭辩称钱全是父亲单独所借,自己没有拿钱,父亲过世仓促未交代债务;小儿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法院查明父亲名下一套房屋在其去世后先过户给大儿子,随即转卖变现,老家老宅也由两名儿子实际占有管理。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实际接收、处置了死者房产,不能以不知情、无遗产为由推脱债务,法院判决二人在继承管理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全部欠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死者生前出具借条,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债务不会因债务人死亡直接消灭,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接处理。
2、继承人实际继承、变卖、管理被继承人房产,属于实际占有遗产,应当在所得遗产价值限度内清偿死者生前欠款。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