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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分家承诺无效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农村夫妻共育三个女儿,二老先后离世,自建平房与家庭承包土地成为姐妹矛盾焦点。小女儿称早年亲属见证口头约定,由自己承担全家债务、赡养父母,房屋归她一人所有,还垫付大额医疗费,要求两个姐姐分摊医药费;两个姐姐表示自己也照料母亲、分担医药费,要求平分房屋,还要分割父母名下承包土地。法院认定口头分家不属于合法有效遗嘱,三姐妹都是法定继承人。小女儿长期陪伴老人、赡养付出更多可多分房产,房屋归小女儿所有,由她折价补偿另外两姐妹。农村耕地以农户为单位承包,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分割继承,驳回分地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普通亲属见证的口头分家约定不满足法定口头遗嘱条件,不能单独作为全部房产归一人所有的依据,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2、同一顺序继承人赡养付出存在差异,长期共同照料、承担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遗产,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分割房屋。

3、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带有村集体身份属性,不属于可继承遗产,仅承包收益能继承,户口迁出的子女无权要求分割土地。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订立且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才有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仅承包收益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