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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转账不计遗产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婚内置办住宅,只育有女儿与儿子,二老生前都没留下遗嘱。二老过世后,女儿起诉儿子,称儿子偷偷转走父亲名下存款,存在隐匿遗产行为,要求自己分得八成存款,房屋、医保余额两人平分,丧葬补助、礼金也对半分。儿子提出父亲在世时主动转走大额钱款,属于生前赠与,不算遗产,同时要求先扣除办丧事和看病垫付的花销再分配补助礼金。法院区分钱款性质,父亲活着时自行取出、转出的资金属于自主处置,不在本案遗产范围内,有争议可另行起诉;仅父亲去世后儿子取出的少量余款算作遗产,姐弟平分。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份额,医保账户余额均等分割。丧葬补助、抚恤金、亲友礼金不属于遗产,参照继承平分,抵扣花销后由儿子向女儿返还差额,女儿主张少分儿子遗产缺乏证据未被采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先后两位老人离世时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节点,无遗嘱财产统一按法定继承均分,子女继承份额原则上相等。

2、死者生前自行转出、支取的存款属于生前自主处分,不纳入遗产分割,继承人若质疑赠与效力,需单独起诉处理。

3、主张另一方隐匿遗产应当少分的一方,必须拿出完整证据佐证,举证不足则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适用《继承法》,施行后死亡适用《民法典》。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