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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取得一套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离世前未订立遗嘱。继承人包含妻子与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开庭无正当理由缺席,另外两名子女认可依法分割房屋。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产权归妻子个人,剩余一半作为丈夫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均分,最终妻子持有八分之五产权,三名子女各占八分之一。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余下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

2、无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份额原则均等。

3、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支撑自身主张。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