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两段婚姻,与现任妻子婚内购置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现任妻子、两段婚姻的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早年离世,由孙辈代位继承;两名早年女儿失联、下落不明,一名被告开庭缺席,法院公告后缺席审理。原告主张自己长期照料老人应当多分,两名失联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佐证,法院认定遗产均等分配。房屋一半产权属于妻子个人,剩余一半由五名继承人平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案适用《继承法》;夫妻婚内购房为共同财产,仅死者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分割。
2、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与其他子女继承份额均等。
3、主张多分、少分遗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他人有能力赡养拒不赡养,举证不足则遗产均等分割。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事实适用《继承法》。
2、《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3、《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