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长多年分批借钱给弟弟,期间弟弟偿还部分钱款,两次微信对账确认尚欠十九万元。弟弟病逝后,兄长起诉母亲、死者儿子两名法定继承人,要求在遗产范围内还本付息。儿子公证放弃一处房产继承权,但死者仍有其他遗产;母亲认可全部借款事实。法院判决两名继承人在继承死者全部遗产的限额内清偿借款及起诉后产生的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微信对账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相互佐证,可证实民间借贷欠款真实有效,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不消灭。
2、法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仅放弃单一房产继承,不能免除其余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借贷未约定利息,债权人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期返还借款,逾期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对应遗产可免责。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