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垫资委托服务款项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为防止自有房产被法院拍卖,委托被告垫付六十余万元资金,办理还贷、解封、缴税、过户全套手续。房屋售出后,被告持有原告银行卡并全额转走售房款。原告认为仅需偿还垫付本金,多收取的三万余元应当返还;被告主张该钱款为垫资与代办综合服务费。双方对服务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结合资金占用成本、跑腿代办劳务,酌情认定合理服务费两万五千元,判令被告返还剩余一万三千余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告既提供大额短期垫资,又全程陪同办理法院、银行、不动产相关手续,付出资金与劳务,有权收取合理综合费用。
2、双方聊天记录单方提出的高额费用未形成合意,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可结合案情酌情调低服务费标准。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2、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资金占用利息不得超过 LPR 四倍。
3、《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应当支付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