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驳回诉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生前承建工程欠下钢材货款,多年后出具欠条,该男子去世后,供货人起诉其前妻、儿子,要求二人清偿欠款。前妻提交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死者独自承担;儿子举证名下房产来自祖父遗嘱继承,并非父亲遗产,自身未继承死者任何财产,还书面声明若发现遗产自愿放弃用于偿债。原告无法证明案涉欠条与早年钢材购销业务存在关联,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前妻知情共债、儿子继承死者财产、父子恶意转移资产,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仅有早年购销合同、后期单独欠条不足以认定共债。
2、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有完整证据证明房产系祖辈遗产、未继承死者财产的,无需清偿债务。
3、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可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