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互换后排除妨害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本村村民获批宅基地后,与同村村民签订书面房地互换协议,双方均为村集体成员,协议经村里见证,受让方全额支付调换款项并在该地块建房。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其亲属办理继承公证,主张互换未过户、物权未转移,起诉现房屋实际占有人腾空返还房屋。房屋历经两次转手交易,法院认定同村村民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建房方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享有完整物权,全部诉求予以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愿达成宅基地、房屋互换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登记仅产生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否定内部真实交易与实际建造、占有事实。
3、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需举证自身为案涉房屋合法物权人,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享有,本村村民间合法置换受法律认可。
2、《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订立不动产物权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只有合法物权人,才可主张排除他人妨害。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