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共同监护人变更监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患精神分裂症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初由表姐单独监护。姑妈起诉申请更换监护人,主张表姐隐瞒精神病史送其入住养老院、擅自减药致使病情发作,还多次索要被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未尽监护义务。表姐辩称接送外出、日常送食已尽照料,减药是被监护人自行不服药,索要房产证仅用于办理继承手续。医院、养老院、居委会证实表姐存在用药、告知病史方面的监护瑕疵,但无侵占财产、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行为。姑妈长期在本地生活、具备监护条件,法院最终判定表姐与姑妈二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监护人仅有照料、用药管理瑕疵,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满足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法院可增设共同监护人。
2、确定监护主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多名具备监护资格、有照料条件的近亲属,可以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3、监护兼具权利与法定义务,监护人必须严格遵从医嘱照料被监护人,妥善保管房产、存款等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处分。
1、《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由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民法典》第三十条:具备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可协议共同监护,法院也可判令多人共同监护。
3、《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职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