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抵押借款追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女士以自有房产办理典当抵押,借款五十万并完成抵押登记,第三方出具连带保证保函,其丈夫书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到期未全额还款,后借款人病逝。典当行起诉丈夫、保证人以及两名子女,两名子女书面放弃抵押房屋继承权。法院认定典当、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丈夫偿还本金、息费与原告维权律师费,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典当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放弃继承的子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持有正规典当资质的机构签订的抵押、续当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具备约束力。
2、配偶书面认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全额清偿;连带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继承人书面自愿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权,依法无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