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用侵权赔偿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台商生前名下拥有厂房、宿舍、办公楼,同时是本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投资人,公司自设立起长期使用该房产,台商全程知情并参与厂房消防验收、公司增资等经营事宜。台商离世后,配偶与两名儿子作为继承人起诉公司,主张公司无偿占用房产二十余年,索要三百余万元房屋占用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公司使用房屋经过产权人同意,属于合法占有,原告无法证明存在非法侵权行为,全部赔偿诉求予以驳回。本案存在涉台因素,参照涉外民事诉讼规则审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长期由产权人开办的企业使用,产权人多年知情且参与经营管理,应认定为同意合法使用,不构成物权侵权。
2、主张他人侵害物权并索要占用损失,原告需举证对方无合法使用依据,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才可主张赔偿。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涉台民事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