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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共有一套住房,丈夫亲笔写下自书遗嘱,约定自己名下房屋份额由妻子、女儿平分。丈夫去世后,其父亲后续离世,产生代位继承相关亲属。母女二人起诉确认遗嘱有效、完整取得房屋。几名长辈亲属到庭,一人认可房屋归母女,但主张原告起诉给自己造成路费、精神损失;其余两名亲属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核实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房产中死者份额依遗嘱归母女共同所有;各被告主张路费、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合法有效,遗产优先按遗嘱分配。

2、继承纠纷中,被告仅因被起诉产生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旧法时期发生的继承事实适用继承法。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张损失需提供对应的法律与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