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登记产权人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早年买下公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育有两个儿子。老人离世后未留下遗嘱,兄弟二人因房屋归属产生纠纷。弟弟主张房屋实际由自己出资,只因老人是承租人才登记在老人名下,拒绝均分房产,还要求一并分割老人生前黄金与存款。法院两次给弟弟时间另行起诉确权,弟弟均未起诉,也无法提供出资证据。法院认定房屋属于老人遗产,兄弟二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房屋,金银首饰、存款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作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主张实际出资、代持房产的一方,需举证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2、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3、当事人当庭新增分割其他遗产的诉求,缺乏完整证据支撑的,法院可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补齐证据后另行起诉。
1、《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