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差超最长诉讼时效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妻子继承已故丈夫早年购置的单位公房,当年购房合同、房产证登记面积比不动产重新实测多出十余平米。妻子办理继承过户时才发现面积缩水,主张住建单位售房隐瞒真实面积,要求赔偿差价并配合过户。住建部门提出时效抗辩,房屋早在 1998 年完成买卖办证,原告 2025 年才起诉,超出二十年最长保护期。法院认定最长时效不中止、不中断,被告抗辩成立,全部诉求予以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客观受损当日起算,不因继承人多年不知情重新计算,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2、房屋交付、产权证下发即视为权利受损节点,后续继承人才发现面积误差,不能改变时效起算时间。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2、《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拒绝履行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权利需在法定时效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