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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房屋买卖定金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买卖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交易合意,约定买家支付六万元购房定金,房屋过户后结清剩余房款。买家按约足额交付定金。事后卖家告知买家,案涉房屋属于单位福利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买家随即要求卖家退还定金并支付利息,卖家口头答应退款却长期拖延拒不返还。庭审中卖家辩称自己已经退还一万元定金,剩余款项愿意分期偿还,但不认可承担律师费。因卖家无法举证证明已退款,法院认定其抗辩不成立,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交易,最终判决卖家全额返还定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买家律师费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买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买家已交付定金、卖家实际收款,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

2、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主张已部分退款却无法提供证据佐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3、律师费不属于诉讼必要支出,无明确合同约定、无完整委托手续佐证的,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赔付请求。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