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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逝者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五名兄弟姐妹。遗产包含父母遗留一套房屋、逝者本人名下一套烧毁房屋以及八万余元存款,存款全部由其中一名兄长私自取出。其余四名兄弟姐妹起诉要求均分两套房屋与存款,兄长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认定两套房产、存款均属逝者遗产,五名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判令取款兄长分别向四名原告返还对应存款份额,两套房屋由五人各占五分之一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2、遗产包含祖辈遗留房产、死者自有房产、名下存款,全部遗产在兄弟姐妹间平均分配。

3、单一继承人私自支取全部遗产存款,应当向其他继承人返还各自应分得的钱款。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未书面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