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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存款继承、抚恤金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育有一女三子,三个儿子均先离世,留有多名孙辈,儿媳长期共同照料老人。老人订立合法代书遗嘱,写明名下存款全部由三儿子之子继承,抚恤金、丧葬费用于办丧事,余款归该孙辈。老人过世后,长女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存款、抚恤金。法院查无登记房产;遗嘱有效,存款按遗嘱归孙子;丧葬费归实际操办丧事的孙子;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继承、结合赡养情况分配,部分孙辈自愿放弃相应份额,由保管抚恤金的孙子向其余亲属支付对应款项。四名被告庭审缺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名下存款按照遗嘱指定由孙子单独继承。

2、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法院参照法定继承、结合赡养付出酌情分配;丧葬费归实际办理丧葬的人。

3、丧偶儿媳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老人去世,孙辈适用代位继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亡,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