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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确认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再婚,前后两段婚姻各育一子,和现任妻子共有一套房产。老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签字,写明自身房屋份额由现任儿子继承。老人病逝后,长子质疑遗嘱:字迹不一、涂改无确认、订立时患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缺少录像公证,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妻子认可遗嘱,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核实遗嘱为老人亲笔书写、日期完整,涂改仅为笔误,订立时意识清晰,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屋一半份额归幼子继承,两名被告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法定要件仅要求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公证并非生效必备条件,不能以无录像、未公证否定效力。

2、遗嘱少量涂改、错字属于书写笔误,不影响处分遗产核心意思表达,不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3、主张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举证订立时无法辨认自身行为,仅有既往病史不足以认定。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一半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