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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房产份额买卖协议解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姐妹二人父母遗留一套共有房产,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姐姐支付 60 万元买断妹妹继承所得房屋份额,约定妹妹到期搬离房屋、按继承判决价款多退少补。姐姐足额转账 60 万元,妹妹用该款项购置共有产权保障房。后续法院判决姐姐占房屋七成份额、妹妹仅占一成,妹妹拒不搬离、拒绝按协议折算份额。姐姐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 60 万元及利息,并索要逾期占用房屋租金;妹妹反诉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条款不公平,60 万元属于补偿款而非购房款,请求认定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认定协议协商订立,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妹妹拒不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诉状送达当日合同解除,判令返还 60 万元及对应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协商签署书面协议,不存在胁迫、危困趁人之危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需依约履行义务。收款一方拒不履行搬离、份额折价等主要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赔付资金占用利息。

2、无明确书面变更约定、无充足聊天记录佐证钱款性质变更的,单方主张款项由折价款改为补偿款不予采信。

3、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房屋占用租金条款同步失效,主张租金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可要求返还财产、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胁迫、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需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