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遗产分割协议履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过世后,三兄弟在舅舅见证下达成口头遗产分割约定,并签署书面房产继承确认书,约定门面房归大哥,大哥需补偿二弟 5 万元、承担二人八年保险费,同时承担小弟子女学费、为小弟加盖房屋。大哥未按约定履行,二弟、小弟起诉。法院依据生效裁判、已故舅舅证言认定分割协议有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口头遗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即具备约束力,各方应当依约履行补偿义务。
2、遗产分割约定内容模糊、无明确执行标准,且加重一方负担显失公平的,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可协商分割遗产。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