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年人能否被依法收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我国法定收养制度的保护对象仅限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通过民政登记成立合法收养关系。立法设立收养规则,核心是给缺失家庭照料的未成年人提供成长保障,而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需要他人抚养监护的基础需求,自然不在可被收养范围内。
即便双方私下达成口头或书面扶养、认亲约定,也不能产生法定父母子女身份,无法适用养子女继承、赡养等相关规定。哪怕是残疾、无独立收入的成年亲属,民政部门也不会办理收养登记,双方只能签订扶养协议约定照料与财产安排,和收养法律关系完全区分开。
实践中部分亲属间成年过继仅属于民间习俗,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改变双方原有亲属身份。若想形成相互扶养、继承的稳定关系,成年人之间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这是法律认可的替代方式,和收养制度的适用场景、权利义务划分有着清晰界限。